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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彭全力与张强、徐海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全力,张强,徐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00185号申请执行人彭全力,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张强,男,24岁,汉族,农民,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执行人徐海英,女,50岁,汉族,农民,现住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彭全力诉被执行人张强、徐海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给付案件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莫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莫民初字第08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守波审判员  王立忠审判员  周浩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