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勍盗窃罪罚金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991号被执行人张勍,男被执行人张勍盗窃罪罚金刑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密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张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张勍未履行给付罚金义务,该案于2015年7月8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勍盗窃罪罚金刑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均未发现张勍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张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张勍未履行的缴纳罚金义务,应由张勍继续给付,待日后,张勍有履行能力时,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重新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