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丽商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敏、童勇华与郑盛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盛友,吴敏,童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盛友,经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敏,经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勇华,经商。上诉人郑盛友为与被上诉人吴敏、童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5)丽庆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盛友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盛友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盛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2元,减半收取5876元,由上诉人郑盛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