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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商终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敏、童勇华与郑盛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盛友,吴敏,童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浙丽商终字第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盛友,经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敏,经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勇华,经商。上诉人郑盛友为与被上诉人吴敏、童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15)丽庆商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盛友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盛友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其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盛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52元,减半收取5876元,由上诉人郑盛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