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罗光军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87号罪犯罗光军。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0日作出(2011)永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光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罗光军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5日作出(2011)岩刑终字第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31日交付执行。罪犯罗光军于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1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对罪犯罗光军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罗光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光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2014年度获劳动能手。自2013年7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5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另查明:罪犯罗光军的身份与四川省大竹县公安局文星派出所登记的罗光军身份证号××)一致。本院认为,罪犯罗光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光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