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4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世刚与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世刚,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329号原告吴世刚,男,194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71162268-2。法定代表人庞仁智。被告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夔州路306号,注册号500236000003719。法定代表人寿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刚与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世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世刚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世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刚撤回对被告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夔门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吴世刚负担。审判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