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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邓成东与张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东,张永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邓成东,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融安县。委托代理人罗安庆,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忠,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融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的原告邓成东诉被告张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成东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成东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成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成东负担。审判员  韦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