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邓成东与张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成东,张永忠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邓成东,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融安县。委托代理人罗安庆,融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忠,男,1968年10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融安县。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受理的原告邓成东诉被告张永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成东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成东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成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邓成东负担。审判员 韦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