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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茂春与被执行人严亚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茂春,严亚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严茂春,男,汉族。被执行人严亚水(又名严振国),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严茂春与被执行人严亚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00)化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严亚水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医疗费6963.86元、车费84元、住院伙食费280元、误工补助259.2元共款7583.06元给申请执行人严茂春。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因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化法执恢字第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昭光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潘洪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钟东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