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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宏伟申请执行宋军、韩国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马宏伟,男,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宋军,女,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韩国库,男,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马宏伟申请执行宋军、韩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宏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马宏伟申请执行宋军、韩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