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法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宏伟申请执行宋军、韩国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法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马宏伟,男,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宋军,女,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韩国库,男,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马宏伟申请执行宋军、韩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宏伟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马宏伟申请执行宋军、韩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