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卓诉被告唐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卓,唐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2020号原告:王卓,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中学堂路。委托代理人:冷丹。被告:唐非,女,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原告王卓诉被告唐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卓承担。审判员 张文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