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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荷法执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南天地人空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地人空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荷法执字第1185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地人空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卢建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胡锡平,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地人空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天地人空调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18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泉盛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21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辉审判员 曾雪梅审判员 余世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