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执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某与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兖执字第94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朱某。本院在执行刘某诉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已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兖民初字第1327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全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