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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贾九香与樊海勇、刘学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贾九香,农民。被执行人樊海勇,居民。被执行人刘学辉,农民。被执行人刘杰,农民。申请执行人贾九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樊海勇、刘学辉、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审理作出的(2014)惠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万元及利息,已执行0元,剩余2万元及利息未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4)惠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再 新审判员 高 惠 勇审判员 丛 士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珍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