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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长青支行长青支行与芦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芦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长青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长青支行)。负责人杜启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登云。被执行人芦璐。本院在执行农行长青支行诉芦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芦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西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本息338552元,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止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准确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边振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