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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5日审理作出的(2013)惠民初字第565号��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0000元,已经执行标的0元,剩余款3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3)惠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再新审判员  高惠勇审判员  丛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