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二终字第3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梅公付等与田思涵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二终字第37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公付,男。委托代理人桂华,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聚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军华,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强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学文、杨炎,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泰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丙寅,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剑英,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思涵,又名田诗涵,女。法定代理人崔岩岩,女,系田思涵之母。委托代理人方丽,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裕,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蔡县国土资源局。住法定代表人梅希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露、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李延章,该局法律顾问。原审被告杨红涛,男。委托代理人孙闯,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梅公付、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河南华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水公司)、郑州市泰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强公司)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人梅公付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梅公付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张美荣审判员 明建文审判员 郑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