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洪国、孙醒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洪国,孙醒全,孙建国,孙明波,宋军伟,冯树章,孙醒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建强委托代理人吕龙涛被执行人:孙洪国被执行人:孙醒全被执行人:孙建国被执行人:孙明波被执行人:宋军伟被执行人:冯树章被执行人:孙醒惠(又名孙醒慧)上列当事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0)寿商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只查到孙明波妻子王银萍在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有存款17000元,其它被执行人均未查到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对孙洪国、孙醒惠采取了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寿商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