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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广西广达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广西广达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达畜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27号铂宫﹒国际大厦13层。负责人:孙建东,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赵秀芳,厂长。被执行人广西广达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7号。法定代表人:叶瑾,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广达畜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七星路137号。法定代表人:蒋开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申请执行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广西广达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达畜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广西广达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达畜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广西广达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达畜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广西区畜产进出口公司南宁畜产加工厂、广西广达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广达畜产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陆苍碧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