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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朱其双、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1223号原告:戚某,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王教龙,寿县众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戚某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兴  勇代理审判员 姚  家  凤人民陪审员 蒯  圣  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仁龙(代)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