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鼓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宋玉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宋玉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鼓初字第340号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宋小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清,兰州市城关区皋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玉花,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玉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定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