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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瑞泽重工公司与赤峰四鑫龙农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茌商初字第734号原告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平,总经理。所在地址:山东省茌平县任匠村西。被告赤峰四鑫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显祥,经理。所在地址:赤峰市松山区五一农机市场。被告郭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四鑫龙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郭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1元,保全费4302元,由原告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其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