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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周启财与郑培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郑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周XX,男,于1966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郑XX,男,于1979年4月4日生,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XX与被执行人郑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汤民商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林 杉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