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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菁菁、徐晓敏与徐晓敏、张薇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菁菁,徐晓敏,张薇迪,吴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林菁菁。被告:徐晓敏。被告:张薇迪。被告:吴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菁菁诉被告徐晓敏、张薇迪、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菁菁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菁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菁菁负担。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