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菁菁、徐晓敏与徐晓敏、张薇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菁菁,徐晓敏,张薇迪,吴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1100号原告:林菁菁。被告:徐晓敏。被告:张薇迪。被告:吴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菁菁诉被告徐晓敏、张薇迪、吴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菁菁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菁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菁菁负担。审 判 员 黄觉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钟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