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定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成灵娣与赵英民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灵娣,赵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定执字第518号申请人成灵娣。被执行人赵英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灵娣与被执行人赵英民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 郁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