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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定执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成灵娣与赵英民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灵娣,赵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定执字第518号申请人成灵娣。被执行人赵英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灵娣与被执行人赵英民欠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落实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07)定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丽审判员  李 郁审判员  杨亚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