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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商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天泽业达(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天泽业达(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商初字第400-3号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713395-3),住所地威海市宝泉路9号。法定代表人谭先国,行长。委托代理人陶,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曹,系该行员工。被告威海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桥头镇泽瑞光电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钟。被告天泽业达(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597号1405室。法定代表人蓝。被告钟,现住址不详。被告黄,现住址不详。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泽瑞实业有限公司、天泽业达(厦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钟、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40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告的财产。原告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审 判 长  徐国建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徐汝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