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魏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喻明家诉被告赵志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明家,赵志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喻明家,男,汉族。被告:赵志勇,男,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喻明家诉被告赵志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喻明家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明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明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喻明家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彭拥军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