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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4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付红雨、王斌与王勋、王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红雨,王斌,王勋,王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887号原告付红雨。原告王斌。被告王勋。被告王辉。原告付红雨诉被告王斌、王辉、王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付红雨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付红雨提供的被告的送达住址,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付红雨虽然提供了被告王辉的送达住址,但本院不能有效送达相关的诉讼文书,而且原告付红雨、也未能提供被告王辉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故其起诉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红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忠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