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年鄂鹤峰民初字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鄂鹤峰民初字00711号原告顾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