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鄂鹤峰民初字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顾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鄂鹤峰民初字00711号原告顾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