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胡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胡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住所地洪江市。负责人苏辉,行长。被执行人胡松林,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松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作出的(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松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