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申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孙玉英、王和平与许星宇林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玉英,王和平,许星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申字第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玉英,女,1957年1月1日生,汉族,哈尔滨龙江仪表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和平,男,,1954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许星宇,男,1958年1月28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再审申请人孙玉英、王和平因与被申请人许星宇林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玉英、王和平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认为本院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现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享有土地使用权至2027年而并非是到2009年(该证据原审时存在但未提交)。另外原审调取的红旗满族乡五一村村民委员会的通知一份系伪造的证据,调取的证言笔录无当事人签字及有关证据未经质证。故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四)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请求撤销(2015)南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许星宇提交意见称,孙玉英、王和平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虽然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新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亦无证据证明法院调取的证据系伪造的证据。故再审申请人孙玉英、王和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玉英、王和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忠仁审判员 周力荧审判员 李子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