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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竹清与汪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竹清,汪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杜竹清。被告汪东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竹清与被告汪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竹清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竹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竹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竹清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