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竹清与汪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竹清,汪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575号原告杜竹清。被告汪东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竹清与被告汪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竹清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竹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竹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杜竹清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郝允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