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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莫锦林、覃权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锦林,覃权强,韦海玉,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中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莫锦林,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被执行人覃权强,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韦海玉,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所地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洛园路3号本院在执行莫锦林与覃权强、韦海玉、柳州市菱宝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127631.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5)城中执字第97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道远审判员  罗安长审判员  招幸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