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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吉皮小勇盗窃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皮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837号被执行人吉皮小勇,男,1990年4月7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被执行人吉皮小勇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荔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吉皮小勇返还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六百零二元。刑庭于2015年4月29日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荔刑初字第671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