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60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梁×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6026号原告梁×,女,55岁。被告李×,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