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海文申请执行王凤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文,王凤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王海文,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凤江,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海文与被执行人王凤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为385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支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增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先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