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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胡春兰诉吉林市丰满区舞夜星舞厅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兰,徐子寒

案由

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723号原告:胡春兰,女,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赵建玲,吉林市丰满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作武,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子寒,女,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徐毅捷,女,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张鹏,男,1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春兰与被告徐子寒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春兰以已与被告徐子寒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审判员  于萍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春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