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黄文杰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1969号罪犯黄文杰。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原广西南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3日作出(2002)南地刑初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文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英等六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692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作出(2003)桂刑复字第13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6月11日交付执行。2005年8月8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7年8月1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罪犯黄文杰曾于2009年9月、2011年12月、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9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对罪犯黄文杰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黄文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文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监狱表扬,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7.3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文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秀英等六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692元(含已支付的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8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