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诸草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正祥与何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祥,何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绍诸草商初字第752号原告:蒋正祥。被告:何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正祥与被告何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债务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蒋正祥申请撤诉,且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