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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诸草商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蒋正祥与何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正祥,何桂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绍诸草商初字第752号原告:蒋正祥。被告:何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正祥与被告何桂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债务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蒋正祥申请撤诉,且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国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国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