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开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乔荣彬与罗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荣彬,罗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开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乔荣彬。被执行人罗晶。申请执行人乔荣彬与被执行人罗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泰开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晶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乔荣彬借款20000元;以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7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6月2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罗晶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6月1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晶的房产登记信息、7月7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罗晶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罗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车辆登记信息资料;2015年9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以20170元了结本案,被执行人罗晶从2015年10月开始于每月月底前给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费203元由被执行人罗晶承担。本院将上述有关执行情况于2015年9月11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偿还,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鉴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约期偿还,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开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代理审判员  钱 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