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8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882号原告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东风路四号工地。法定代表人罗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倩、罗京(实习),均系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均系一般授权。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沈下路669号。负责人黎勇强,系该结构厂厂长。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法定代表人马文洲,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宏成机械)诉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厂(十五冶金属结构厂)、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冶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宏成机械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冶宏成机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大冶市宏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亚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