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元平、邢永珍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264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法定代表人徐和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许元平。被告邢永珍。被告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乡驻地。被告芜湖市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北路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许元平、邢永珍、马鞍山市宁马砼制品有限公司、芜湖市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99元,减半收取794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红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