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541号原告危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83年5月2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10月9日。原告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称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危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危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楚柏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