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牟其军与张启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其军,张启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1532号原告牟其军,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忠县。被告张启发,男,195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其军诉被告张启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其军撤回对被告张启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牟其军负担。审 判 长 付荣慧人民陪审员 刘先军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俊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