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执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魏贤军与姬怀东、王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贤军,姬怀东,王晶,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碾执字第0388-1号申请执行人魏贤军,农民。被执行人姬怀东,教师。被执行人王晶,教师。被执行人张凤,教师。申请执行人魏贤军与被执行人姬怀东、王晶、张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邳碾民初字第1325号民事调解书:姬怀东、王晶偿还魏贤军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利息10万元,合计30万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5年3月20日前支付8万元,于2015年8月20日前支付10万元,余款10万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姬怀东、王晶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另行支付魏贤军违约金3万元;此外魏贤军可就姬怀东、王晶未清偿的上述债务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凤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姬怀东、王晶负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姬怀东、王晶、张凤的工资账户。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没有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调查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碾执字第03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国权执行员 张 坤执行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