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4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某1与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468-1号原告:潘某1,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现住惠东县,被告:潘某2,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阳市人,现住惠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1诉被告潘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潘某2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惠东吉隆支行卡号为62×××18的实际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东吉隆支行账号为31×××12的实际存款、在中国工商银行惠东吉隆支行卡号为62×××55的实际存款、在中国银行惠州惠东吉隆支行账号为60×××21的实际存款,并提供了原告潘某1名下位于惠东县吉隆镇黄大吉鞋材工业园C1栋8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房屋编号:FB00002018,建筑面积为316.8㎡)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潘某2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惠东吉隆支行卡号为62×××18的所有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告潘某2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惠东吉隆支行账号为31×××12的所有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告潘某2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惠东吉隆支行卡号为62×××55的所有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四、冻结被告潘某2名下在中国银行惠州惠东吉隆支行账号为60×××21的所有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责任自负。五、查封原告潘某1名下位于惠东县吉隆镇黄大吉鞋材工业园C1栋8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房屋编号:FB00002018,建筑面积为316.8㎡),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房地产由原告潘某1负责监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钟广鸣代理审判员 张鉴洋人民陪审员 叶兰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文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