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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杨高明与陆思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高明,陆思林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649号原告杨高明,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王淑勤,西藏自治区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曾荦荦,西藏自治区央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陆思林,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原告杨高明与被告陆思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在立案当日即2015年9月6日申请缓交诉讼费7天,缓交期限届满后至今原告一直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高明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达娃卓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德  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