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刑二终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苏某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酒刑二终字第24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某,男,生于1967年4月7日。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作案工具“OBEE”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被告人苏某不服,以系被引诱才贩卖毒品,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苏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2015)玉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玉强审 判 员 李富俊代理审判员 吴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国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