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镜民二初字第01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芜湖同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嗣水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同瑞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孙嗣水,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766-1号原告:芜湖同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朱兴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兴凤,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璜,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孙嗣水,总经理。被告:孙嗣水,男,1963年6月8日出生。被告:安徽省繁昌县裕鑫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孙嗣水,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镜民二初字第017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行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对被告孙嗣水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行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对被告孙嗣水在徽商银行芜湖三山支行的账户资金予以冻结,现原告芜湖同瑞工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三个账户资金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芜湖市联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行的账户资金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孙嗣水在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山支行的账户资金的冻结;三、解除对被告孙嗣水在徽商银行芜湖三山支行的账户资金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欧阳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