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叶海程与黄仁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叶海程。被执行人:黄仁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海程与被执行人黄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土地、车辆和银行存款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我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叶海程在知悉本案执行情况后同意本院先予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截止2015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黄仁义尚欠申请人叶海程执行款本金19500元及逾期利息,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100元和执行费2825元。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先予程序终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适合执行的,可及时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也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永瓯执民字第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熏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