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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亮与倪峰雷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亮,倪峰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3982号原告黄亮,男,汉族,住崇明县号。委托代理人陆永法。被告倪峰雷,男,,汉族,住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亮诉被告倪峰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亮于2015年10月12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黄亮负担。审 判 长  施 丹审 判 员  黄朝晖人民陪审员  杨春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