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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夏分局与关开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夏分局,关开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夏分局,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刘芳,该分局局长。被执行人关开选,男,196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尉氏县。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夏分局与被执行人关开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没收燃料油26.54吨及罚款39810元,执行费59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银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夏分局已对燃油26.54吨予以没收。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宁AD85**号车的车户,但因该车无法找到,无法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新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夏行非执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天龙第2页共2页 来自: